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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2修正)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新闻事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中西医药和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的研究工作,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努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各民族中的孤儿、孤老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积极从本州各民族中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少数民族人员应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外地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国家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在其他生活福利方面,也可以享受优待。

第五章 财政金融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土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安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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