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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2修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速发展高等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盲、聋、哑人和弱智的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开办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同时采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六条 设立在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的办法,对本州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成人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或者培训班,鼓励自学成才。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小学和中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文艺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加强民族理论、历史、语言、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它重要民族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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