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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2)

  二十四、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设立在自治州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对特别贫困的地区实行定向、定额招生的办法,对本州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二十五、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高新技术推广中心,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分为两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湖南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湖南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全部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安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第五十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九、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市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三十、删除原第四十九条。
  三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五十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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