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保留二、三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县、市发展小水电,鼓励集体和个人办电。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
十七、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即:“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外来资金投入和经济、技术合作。”
十八、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即:“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资源发展传统手工业和其它工业,加速工业化进程。”
二十、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二十一、第三个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生态、人文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自主管理。”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加速发展高等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为盲、聋、哑人和弱智的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二十三、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居住分散的乡村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对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以助学金和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环境,当地财政困难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开办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汉语教学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同时采用本民族语言进行教学,并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