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决定对《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一、二款合并为一款,删去大庸市、桑植县,修改为:“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龙山县。”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速经济、文化的发展,把自治州建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民族自治地方。”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调为第一款,第一款调为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州长由土家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同时注意配备各民族的妇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