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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企业的债券或股票;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九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职权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辖区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报批)和管理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负责土地、基建工程和房地产业的管理;
  (五)管理财政、税收、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业事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八)对用工单位实行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管理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和消防工作;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三)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含中央、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四)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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