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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1日)废止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到2000年”的规定。
  二、第十四条删去部分内容后修改为:“企业应逐步成为科学技术投入的主体。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三、第十六条中“扩大科学技术贷款规模”修改为“增加科学技术贷款投入”;“金融机构从贷款规模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安排科学技术贷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科学技术贷款”。
  四、第十九条中的“新增利润”修改为“税后新增利润”,“净收入”修改为“税后净收入”。
  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由同级政府予以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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