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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正)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政策,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行导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开放和培育技术市场。有关部门对重大科技成果应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有计划地组织推广和应用。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发展软科学研究,扶植科技咨询产业,加强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十三条 在全省建立科技进步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科技进步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分析评价,定期发布公报。

第九章 科技进步奖励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技进步奖,对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科学管理方法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自然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成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定期选拔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并给予较高的荣誉和生活待遇。
  学术造诣较深、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家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职务限额限制。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本地区的农业科技奖励基金,对在农业科技攻关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我省进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荣誉和物质待遇方面给予优惠,如本人要求调进江苏城市的,入户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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