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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正)

  科技人员有权在科技承包中获得合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发挥专长,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聘用退(离)休科技人员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并给予合理报酬。其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奖励法规规定的,聘用单位有责任根据本人申请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对曾经获得国家和省重要科技成果奖的退休科技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可以提高其退休工资待遇。
  著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可以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或者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可以组织或者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 科学技术公用事业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的公用事业是促进和保障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和繁荣的基础条件。有关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专门人才培养及资金和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计量、标准、质量等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推进科技情报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和社会化,逐步建成科技文献、成果档案、信息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鼓励科技情报和其他专业研究机构发展科技信息产业,促进科技情报信息经营服务活动进入技术市场。
  建立全省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体系,完善专利代理、中介、咨询、文献检索等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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