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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技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学习、传播、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抵制和反对违反科学、宣扬愚昧落后的行为,促进科技进步。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一切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表彰和奖励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

  第七条 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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