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业平等待遇:
(一)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其他各类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对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属于国家有关税目税率表规定范围的,经有权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可以按照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三条 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者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重点企业集团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