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改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技术进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进步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坚持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素质,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和开发高新技术,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科技进步贡献率和资产增值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领导,制订并落实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科技、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做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章 企业职责

  第七条 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