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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8日

          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三)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在法定权限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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