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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

  (四)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五)擅自制作、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邮政用品用具;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业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办集邮票品交易市场或者从事集邮票品的展销活动;
  (二)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三)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经营集邮品;
  (六)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七)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生产邮政使用的信封、明信片、邮包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省邮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信封等部分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和授权的邮政局应当依法对邮政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邮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的,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配套邮政设施的,由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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