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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4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江苏省邮政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邮政条例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的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邮政局在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做好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维护邮政安全和畅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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