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中使用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工作。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畜禽产品实施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畜禽生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国家已公布的违禁药物名录附后)。
三、禁止生产、经营含有违禁药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