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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严禁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严禁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 重大体育竞赛,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应当支持体育彩票发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必须用于体育事业发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者挪用。
  第四十条 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研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鼓励体育专业研究人员、体育专业院校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科研成果推广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开办非学历体育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举办商业性体育竞赛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公园在5时至8时未向晨练者开放和未免收门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出具体育考试成绩证明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竞技体育中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的。
  (二)在体育活动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
  (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和人员交流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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