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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运动队,开展体育训练,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有条件的体育项目应当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
  第三十一条 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或者在亚洲杯、亚洲锦标赛、亚洲运动会获得冠军的运动员,可以免试升入高等院校。
  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者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前六名及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运动员,在役期间可以免试升入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大专班,退役后可以免试升入省内高等院校。
  退役优秀运动员被院校录取后,户口迁入院校,在校学习期间的体育津贴由原单位发放,毕业后工资标准按照应届毕业生定级的规定办理。
  对获得残奥会、远南残疾人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可以参照本条前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本省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前六名或者在亚洲运动会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可以给予一次货币性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举办商业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体育经营活动临时合格证,并与体育竞赛主管部门签订比赛协议。
  第三十六条 体育竞赛的省纪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赛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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