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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3日)修改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保障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水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业,是指水路旅客、货物运输,渡船运输以及与之相关的水路运输服务和船舶管理业。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路运输事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航务管理机构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行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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