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可以向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报修、报停。除迁移住址终端的,用户因变更户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免费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用户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擅自对外传输节目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由专业人员予以修复,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
擅自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终端及截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应补交截取期间的收视维护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予以办理,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故意破坏有线广播电视接收、传送设施,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