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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一)损毁、擅自拆除、切断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和配套设施;
  (二)擅自安装、移动信号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调整其参数;
  (三)利用电缆(线)接入视听设备、刺穿线路等手段截取或者传输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四)擅自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其他线路或者物品;
  (五)其他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播放广告的内容、时间和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播放广告必须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商业性广告。
  第十三条 新架设的通讯、电力等线路与已建有线广播电视线路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的,或者需要使用已建有线广播电视杆路、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予以实施,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线广播电视安装费和收视维护费。未按照规定交费的用户,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交;逾期末交的,可以中止其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除按照规定收取有线广播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等费用外,不得向用户收取未经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点,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在接到故障信息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七十二小时内排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原因。故障维修时间超过七天,对受影响的用户,免收或者退回当月的收视维护费。
  因用户责任影响收视质量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造成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七条 用户办理初装、移装手续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对城镇已开通区域的用户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对农村已开通区域的用户应当在十五日内接通信号。
  中断收视的用户,在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接通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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