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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3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7日  



徐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保护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是指单独或者混合利用电缆、光缆、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和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传输和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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