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2.完善农村拖拉机养路费投资体制,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全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3.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情况给予适当的倾斜投资和奖励。
三、配套政策
(一)原单位全体职工整体买断改制单位国有产权的,其产权转让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可由新组建企业有偿使用,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使用合同。
(二)对改革前,省和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生产单位、收费站、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沥青站、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未参保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生产部门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返还退休人员工资。补缴差额经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对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对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作业单位、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低于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部分,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由原单位承担,从2008年起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五)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转为企业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的养老保险金,采取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补贴基数为转企当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当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改制第一年发给补贴基数的90%,以后每年递减20%直至取消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