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修正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布告;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用字其他社会市面。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