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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边远地区死亡的人员可以就近到外地殡仪馆火化。
  第十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其遗体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置的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扩禁止乱埋滥葬。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条 设有殡仪服务中心的城市中心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遗体应当在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存放。在家中、医院或其他地方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十九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车,由殡仪服务单位承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非殡仪车运送遗体。未经批准的外市车辆不得到本市接运遗体。
  接运遗体时应对遗体进行卫生防疫处理,实行封闭运输,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中心(站)、殡仪馆、医院和其他有保管遗体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遗体登记制度,加强遗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丧事承办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因故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人认领尸体),凭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无前款规定证明的遗体,殡仪馆不得火化。
  第二十二条 丧事承办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延期火化手续。
  丧事承办人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火化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火化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火化后通知丧事承办人认领骨灰,交纳遗体存放、火化等费用,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案遗体,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鉴定,提取证据后书面通知殡仪馆处理。需要长期存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理,费用按各部门实际支出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暂时保存,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可以自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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