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和解缴情况;
(三)各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四)市本级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审查、稽核、检查等方式,与日常的财政和财务收支管理相结合进行,也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责令有关机关或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未经依法批准或备案擅自变更市本级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或决议,给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损失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听取和审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