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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或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年度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地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四)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初步审查结束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或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依法行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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