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二)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或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三)对重点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查;
(四)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每月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并及时提供监督预算执行所需要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发生如下部分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影响预算收支平衡的;
(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
(三)需要动用增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因上年项目结余的资金结转安排使用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三)动支预备费;
(四)因国家或省政策变动而引起市本级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整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预算调整前编制调整方案,说明调整项目、数额、原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及何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三)每年第四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需要紧急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安排支出,事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