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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四)财政资金是否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经营性发展项目、可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中退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听取市人民政府上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对该报告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听取代表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关于市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和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挪用、混淆入库级次;
  (四)税务部门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组织各项税收收入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拨付资金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国库按照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付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预算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财政收入直接缴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开设伪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专户,并按照部门和资金性质等设立分类帐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和单位的专项经费按政府采购程序由国库集中拨款,直接拨付给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对属于专项业务经费,按市本级预算安排和履行政府职能需要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各部门、各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级总预算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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