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依法编制市级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草案应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基金预算草案。预算编制从每一个预算年度前一年的年初开始至年末结束。
市本级预算草案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对下级补助支出应按类别和项目编制。
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包括一般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和预算外资金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应按“零基预算”编制到项目。
第七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重点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重点部门综合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查的预算草案主要包括:
(一)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依据和说明;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科目列到类、支出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本级各部门预算表;
(四)市本级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项目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上年度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总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和重点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审查后,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草案,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对初步审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审查预算草案的重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要求,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二)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或虚列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