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6日
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2年6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其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预算,保证预算的执行,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应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