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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6日

           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2年6月25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财政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其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预算,保证预算的执行,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遵照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应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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