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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决定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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