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决定
《
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第
四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