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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决定

  《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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