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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5月30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删除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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