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逐步建立、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六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办法实施对象为:
1.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
2.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人员。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三)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的对象。
(四)具体参保对象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汇总初审后提出,经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享受的条件和标准
(一)按本办法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障费的被征地人员,男性在年满60周岁、女性在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分1档、2档、3档。2003年确定待遇标准为:1档300元;2档250元;3档200元。个人享受待遇的档次必须与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
(三)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具体调整提高的时间和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参保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0天内通知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金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