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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2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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