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22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11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