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
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的通知
(甬政发[2002]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优化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市已依法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1〕135号)、《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1号)和省政府《关于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2〕149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根据《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
八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具
体如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
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道路(含广场)及其两侧3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共绿地和河道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余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行为,仍由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区内河、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世纪大道、南外环、机场路、北外环范围内(不包括奉化江、余姚江、甬江河道)涉及城区内河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地下水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余涉及水利管理的违法行为,仍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是指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无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沿街或占道兜售或以其他方式在室外从事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余无照经营行为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