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危房上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的;
(八)侵占城市绿地或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登记证》后,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设置店名招牌:
(一)店名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应一店一牌,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店名招牌应先整体规划,并在该建筑物内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二)附属于建筑物上设置店名招牌的,店名招牌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相协调。
(三)严格控制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店名招牌,确需在平屋顶建筑顶部设置的,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4米以下的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店名招牌,高度不超过1米;
2.在4—6米之间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店名招牌,高度不超过1.5米;
3.在6—12米之间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店名招牌,高度不超过2米;
4.在12—18米之间的建筑物顶部设置店名招牌,高度不超过3米。
(四)相邻的店名招牌原则要求协调,使在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方面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五)店名招牌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企业的店名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企业的名称、标识、注册商标。
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店名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标识。
第十四条 店名招牌使用的文字、标识、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店名招牌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店名招牌的设置必须安全牢固,整洁美观,符合有关的质量技术标准,并经常进行维修和保养,破损、锈蚀、脱色、灯光不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必须及时整修、加固。
第十六条 店名招牌设置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续设手续。
第十七条 店名招牌设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