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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店名招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四)其他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在海曙、江东、江北城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城市出入口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
  海曙、江东、江北城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城市出入口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宁波市店名招牌设置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
  第八条 在海曙、江东、江北城区内需统一规划设置店名招牌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店名招牌设置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实施。
  其他县(市)区的店名招牌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设置店名招牌需办理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店名招牌。
  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设置。
  第十条 店名招牌必须按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店名招牌设置后应向批准登记机关报送彩色照片两张(白天和夜间照片各一张)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店名招牌:
  (一)设置店名招牌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注册登记的;
  (二)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三)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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