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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四号)


  《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2月1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2年3月28日公布,2002年5月1日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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