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生猪、菜牛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卫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猪、牛产品要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运输。运送猪、牛产品的工具、容器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装卸时应注意操作卫生,严防猪、牛产品因运输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猪、牛产品入库时,须进行检验和抽检,并建立必要的冷藏卫生管理制度。猪、牛产品入库后,应按入库的先后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存放。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或消毒工作,但禁止使用农药或其它有毒物质杀虫、消毒。
  第二十九条 冷却猪、牛肉应吊挂在相对湿度75—84%,温度0—1℃的冷却间,肉体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冻猪肉应存于相对湿度95—100%,温度—18℃以下的冷藏间,冷藏间的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10—12个月。
  第三十条 生产食用血必须符合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并依法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在食用血中添加防腐剂。变质、有异味的血不准供食用。
  第三十一条 猪、牛产品加工不得在露天进行,在加工过程中,原料、半成品、成品均不得直接接触地面或相互混杂。加工使用的容器、用具等须做到生熟分开、分用、清洗、消毒。加工好的产品应摊开凉透,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猪、牛产品加工单位要建立化验室,对加工的产品应按批次进行检验。
  猪、牛产品加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在发货前,对提货单位的车辆、容器、包装用具等进行检查,符合卫生要求的方能发货。
  第三十二条 猪、牛产品的包装应采用无污染、易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对转基因的猪、牛产品必须另附说明标签,供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按有关规定持营业执照、摊位使用协议等其它必要证件,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按规定取得《进场交易证》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四条 销售猪、牛产品应将猪、牛产品置于通风良好的阴凉地方,不得靠墙着地,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起堆放,严防污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