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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生猪、菜牛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定点屠宰场的猪、牛屠宰前必须进行检疫和“瘦肉精”检测,未经检疫和“瘦肉精”检测的猪、牛不得屠宰。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猪、牛宰前检疫和宰后猪、牛产品检疫,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宰前猪进行“瘦肉精”检测,猪、牛产品品质鉴定、监督。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对猪、牛及其产品实施屠宰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合格的猪、牛及其产品出具农业部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对猪、牛产品必须加盖或加封统一的验讫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印色素需用食品级色素配制。检疫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定点屠宰场不得对猪、牛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不得配备注水工具。
  肉品品质检验员在实施猪、牛产品检验过程中,如发现“猪、牛肉注水”现象,应当立即停止检验,并及时上报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宰前“瘦肉精”检测不合格的的猪,必须追溯产地来源,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合格猪由货主在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续养一个周期,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但其内脏必须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执行猪、牛屠宰操作规程。要建立猪、牛屠宰台帐,载明进场屠宰猪、牛来源、数量、经营者及屠宰后产品去向等事项,以备核查。对不执行猪、牛屠宰操作规程的定点屠宰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定点屠宰场禁止养殖狗等其它畜禽动物。
  第二十四条 定点屠宰场对出场的猪、牛产品,要在规定部位加盖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确保有问题肉品的可追溯性。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产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检疫或无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的猪、牛产品不得上市流通。
  第二十六条 饭店、宾馆、医院、学校、集体伙食单位和猪、牛产品加工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猪、牛产品采购登记制度。不得购进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牛产品,不得采购、使用、销售无检疫证明、未盖检疫合格验讫印戳、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的猪、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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