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
宁波市生猪、菜牛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农业局、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宁波市生猪、菜牛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生猪、菜牛及其产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市农业局、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 二00二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猪、菜牛(以下简称猪、牛)及其产品饲养、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的安全管理,使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猪、牛及其产品的饲养、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猪、牛及其产品安全是指预防、控制猪、牛疫病以及控制猪、牛及其产品中的农药、兽药、生长激素、添加剂、微生物指标、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允许范围内。
本办法所称猪、牛产品是指猪、牛初加工品。
第四条 对猪、牛及其产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农业、贸易、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猪、牛及其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猪、牛及其产品安全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猪、牛及其产品安全的科学知识,提高猪、牛及其产品安全的监控水平。
第七条 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猪、牛疫病实施强制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