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
(一)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把好“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市场准入关。要严格“菜篮子”加工企业的开办条件,实行加工企业开办审查制度;加工企业除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外,还要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拥有食品加工必需的消毒、排污等设施,配备与加工产品相对应的质量、卫生检测设备及人员;加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同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健康证,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企业在生产原料选择、生产硬件设施条件和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标识等方面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承诺制度。“菜篮子”加工企业在其产品投放流通市场前,应就其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状况向流通主管部门和流通市场(包括经营者)作出承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卫生合格证明,对其出厂(场)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接受有关执法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菜篮子”加工企业市场准入不搞终身制,实行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菜篮子”加工企业,其产品入市销售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质量卫生安全监督检查中,同一加工企业产品检查连续不合格的,其加工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入市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加工产品因质量卫生原因造成事故的,产品(企业)清退出场,退场一年内不得进入我市流通市场销售;加工企业和经营者由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处理。对无证无照的“菜篮子”加工窝点,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积极培育“菜篮子” 示范加工企业,引导“菜篮子”加工企业规范发展
(一)各地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和促进“菜篮子”加工企业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要着重抓好蔬菜、畜禽、水产、豆制品、调味品(酱油、食醋)等大宗“菜篮子”品种示范加工企业建设,加大对生猪、菜牛、豆制品、腌制品、调味品等主要“菜篮子”加工产品的监管力度,运用示范企业质量规范的手段,优胜劣汰,基本实现主要“菜篮子”产品的放心消费。2003年市本级将重点抓好8 个“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抓好“菜篮子”加工示范企业建设,大力培育知名产品和绿色市场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