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录中的“菜篮子”产品,从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标志方面加强监管,在生产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管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菜篮子”商品行为的力度;
(二)定期对全市“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三)做好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检定。
第十五条 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蔬菜、畜禽、水产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入流通领域而发生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进行追溯,并及时处理;
(二)对外地进入我市交易的畜禽产品,检验其检疫和准调证照、生猪耳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进入我市交易,并通报调出地的畜牧管理部门;
(三)对水产品中检查、检测出有质量卫生安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对“菜篮子”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负责“菜篮子”企业日常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菜篮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业主、经营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政纪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