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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列入国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目录中的“菜篮子”产品,从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市场准入标志方面加强监管,在生产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管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菜篮子”商品行为的力度;
  (二)定期对全市“菜篮子”商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三)做好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检定。
  第十五条 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蔬菜、畜禽、水产等“菜篮子”产品生产源头的质量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入流通领域而发生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进行追溯,并及时处理;
  (二)对外地进入我市交易的畜禽产品,检验其检疫和准调证照、生猪耳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进入我市交易,并通报调出地的畜牧管理部门;
  (三)对水产品中检查、检测出有质量卫生安全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负责对“菜篮子”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负责“菜篮子”企业日常生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菜篮子”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业主、经营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政纪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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