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掺假、掺杂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四章 行政监管制
第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菜篮子”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部署不同阶段“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工作重点,指导“菜篮子”项目的发展,沟通“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信息,交流“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经验;
(三)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对建立生猪、菜牛等畜禽定点屠宰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参与竣工验收,并核发《屠宰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巡检工作,做好“菜篮子”商品的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提供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时处理“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问题。协调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强化“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食品摊贩,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核发健康证明;
(二)加强卫生监督,检测蔬菜农药残留及其他“菜篮子”商品有毒有害物质,对有卫生安全问题的“菜篮子”商品,向消费者公示;
(三)建立食品卫生预警预报制度,发布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引导业主和经营者经营安全健康食品,减少或避免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四)接受消费者对“菜篮子”商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做好商品的复检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业主和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核发营业执照;
(二)监管业主职责、经营者守则等履行情况,对诚信经营进行记录、建档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