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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5.掺假、掺杂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四章 行政监管制

  第十一条 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菜篮子”工作责任部门,协调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制定“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参与起草“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菜篮子”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部署不同阶段“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工作重点,指导“菜篮子”项目的发展,沟通“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信息,交流“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经验;
  (三)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对建立生猪、菜牛等畜禽定点屠宰立项进行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参与竣工验收,并核发《屠宰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巡检工作,做好“菜篮子”商品的安全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提供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时处理“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问题。协调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强化“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流通领域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食品摊贩,核发卫生许可证,对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核发健康证明;
  (二)加强卫生监督,检测蔬菜农药残留及其他“菜篮子”商品有毒有害物质,对有卫生安全问题的“菜篮子”商品,向消费者公示;
  (三)建立食品卫生预警预报制度,发布食品卫生安全信息,引导业主和经营者经营安全健康食品,减少或避免食品经营中的安全隐患;
  (四)接受消费者对“菜篮子”商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做好商品的复检和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业主和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核发营业执照;
  (二)监管业主职责、经营者守则等履行情况,对诚信经营进行记录、建档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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