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告知承诺制,就“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为规则告知经营者,并向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作出承诺;
(二)实行市场准入制,进入市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都要具备产品检测、检疫合格证照。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实行登记追溯制,监管经营者进货应取得有关凭证,建立台帐,登记备查,出现问题予以追溯;
(四)实行场内公示制,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设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公示牌,以利消费者了解选购;
(五)实行信用记录制,将经营者在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失信行为较多的予以警戒,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六)加强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宣传、服务工作,提供咨询、复检服务,接受消费者投诉;
(七)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设置公平秤。
第三章 经营者承诺制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就其所经营的“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向消费者、业主和行政监管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其商品达到质量卫生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经营者应与业主签订“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合同或公约,明确各自的质量卫生安全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做到文明、诚信,合法经营;
(二)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检查监督和抽样检测,不得拒绝,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直接入口食品必须配置防蝇、防尘、防腐等卫生防护设备,同一摊点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兼营生食和待加工食品;
(四)对出售的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即予调换或退货。因质量卫生使消费者中毒致病,应承担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下列食品: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2.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因病、毒致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及其制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4.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浸泡的水产品及注水的肉类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