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易局等部门关于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2]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关于《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流通经营管理监督办法
         (市贸易局、卫生局、工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建立业主责任制、经营者承诺制和行政监管制,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流通的批发交易市场、生猪菜牛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菜市场、超市、便民连锁店及配送企业等投资创办者及提供场地的出租者;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菜篮子”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菜篮子”企业业主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所称监管是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主责任制

  第四条 “菜篮子”企业业主是“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必须履行质量卫生安全管理职责,承担质量卫生安全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业主在出租或自己经营的场所,应具备整洁卫生的环境条件,设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室(点),配备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抽样检测和对有问题的“菜篮子”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责任,并收取质量卫生安全保证金,出现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问题,可在保证金中向消费者先行赔偿。
  第七条 业主对“菜篮子”商品质量卫生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