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符合规定标准;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由于菜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治安、消防、交通等造成的影响,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负责对入场商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重要食品货源台帐,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根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计量器具管理、消费者投诉等规章制度,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助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六)建立消费者投诉站、服务台、公告栏、宣传窗及广播宣传系统,并做好服务咨询工作。
(七)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菜市场举办者可依契约向进场者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违法行为,菜市场举办者可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也可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菜市场举办者有权就向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部分向经营者追偿。
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他用。菜市场举办者与经营者终止租赁关系时,保证金应退还经营者。
第六章 菜市场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菜市场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提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在菜市场核定的位置亮照(证)经营,禁止跨(扩)摊或流动经营,不得在场外设摊交易。商品陈列要求整齐美观,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