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置菜市场,居民买菜不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合适地块或置换现有房屋用途,举办菜市场。
第四章 菜市场开办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依法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菜市场。
引导、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参与菜市场的建设和改造。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实力雄厚的内、外资企业,发展连锁菜市场。
第十七条 开办菜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物业管理条件;
(四)有相应的市场内部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菜市场举办者要与菜市场主管部门签订菜市场经营责任书,保证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规定的由菜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愈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举办菜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三)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二十条 按照规划定点建设、开办的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菜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菜市场。
第五章 菜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举办者向经营者提供营业用房或摊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租赁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及双方其他义务。同时,应明确举办者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所出售的商品质量负有管理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先行赔偿方面的责任。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菜市场举办者可依法终止其租赁合同,不准其入场经营。